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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房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房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出现了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房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政兴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紫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