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彦玲、杨改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彦玲,杨改荣,户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财保164号申请人李彦玲,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申请人杨改荣,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户春亮,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李彦玲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改荣名下位于裕华区方郄路178号金碧雅苑13-1-1604号房产一套(保全标的:80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805000元)作为担保。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改荣名下位于裕华区方郄路178号金碧雅苑13-1-1604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底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