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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王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王敏,杨振忠,王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北街511号。法定代表人:刘升,行长。被执行人:王敏,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杨振忠,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正茂,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王敏、杨振忠、王正茂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敏、杨振忠、王正茂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王正茂位于山东省高唐县天气庙小区的房产(证号高房权证鱼邱湖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