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凤英与储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凤英,储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1099号原告:杜凤英,女,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储金刚,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杜凤英与被告储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储金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壹万元整;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归还欠款的利息(从2017年3月3日算至被告归还之日);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损失总计贰仟元整(律师费、交通费);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杜凤英当庭表示放弃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被告承诺2017年3月3日前将该欠款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迟还款,至今连电话都不接。无奈,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储金刚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杜凤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该证据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0月3日储金刚向杜凤英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五个月。储金刚向杜凤英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储金刚向杜凤英借款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到期后,储金刚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杜凤英要求储金刚清偿借款10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杜凤英自愿放弃要求储金刚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关损失的诉求,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储金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凤英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储金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灿玲人民陪审员 刘王送人民陪审员 叶祖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储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