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四奉与王保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四奉,王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张四奉,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保敏(曾用名王保民),男,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四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