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仝晓龙、王超、李书祥、XX、夏金保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仝晓龙,夏金保,谭晓龙,王超,李书祥,XX,谭九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235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仝晓龙,曾用名仝晓荣,男,生于1980年9月26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金保,男,生于1985年3月4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晓龙,男,生于1983年6月15日,家住宝鸡市陈仓区。2013年12月11日因收购供电器材铝线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罚款1000元;2014年12月10日因违法收购光缆线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罚款1000元;2015年10月21日因违法收购电力专用的电杆拉线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罚款500元。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超,男,生于1972年4月26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书祥,外号“老二”,男,生于1985年4月5日,家住陕西省三原县。2014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XX,男,生于1990年7月28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九居,男,生于1958年9月26日,家住宝鸡市陈仓区。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系上诉人谭晓龙之父。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仝晓龙、王超、李书祥、XX、夏金保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谭晓龙、谭九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7)陕0304刑初88号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仝晓龙、夏金保、谭晓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6年5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被告人仝晓龙、王超驾车从西安窜至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盗窃位于东县路肖家什字村至杜村田地中电杆上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300*2*0.5)400米,该电缆线销赃于被告人谭晓龙处。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为20938元。二、2016年5月31日晚至6月1日凌晨,被告人仝晓龙、王超驾车窜至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盗窃位于东县路肖家什字村至陈家庄村田地中电杆上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300*2*0.5)200米,该电缆线经被告人谭晓龙授意后由被告人谭九居帮助收赃。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为10469元。三、2016年6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被告人仝晓龙、王超驾车从西安窜至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盗窃位于李家崖村一组道路东侧电杆上、李家崖村委会围墙外田地中电杆上两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200*2*0.5)共500米,该电缆线经被告人谭晓龙授意后由被告人谭九居帮助收赃。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为16471元。四、2016年6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仝晓龙、XX、李书祥、夏金保驾车从西安窜至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盗窃龙渠村至邱家山电杆上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100*2*0.5)800米,盗窃李家崖机房至龙渠村电杆上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200*2*0.5)150米,盗窃陈家庄村至杜村电杆上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300*2*0.5)200米,以上电缆线经被告人谭晓龙授意后由被告人谭九居帮助收赃。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为25664元。五、2016年7月5日晚至6日凌晨,被告人仝晓龙、XX、李书祥从谭晓龙处借来轻卡汽车、梯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宝鸡市陇县东风镇,仝晓龙盗窃通往上凉泉村、下凉泉村、刘家咀村、三教殿村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型号及长度分别为:HYA400*2*0.4长300米,HYA200*2*0.4长200米,HYA5*2*0.4长260米)共760米,破坏12芯接头盒4个,仝晓龙、XX、李书祥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于被告人谭晓龙处。经鉴定,电缆线及12芯接头盒价值为6596元。另查明,2014年5月8日被告人李书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李书祥系累犯。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被告人仝晓龙、王超、李书祥、XX、夏金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盗窃公司财物。被告人仝晓龙、王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书祥、XX、夏金保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仝晓龙、王超、XX、李书祥、夏金保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仝晓龙所起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作用较大的主犯;被告人王超、XX、李书祥、夏金保在共同盗窃中所起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XX、李书祥在2016年7月5日晚至6日凌晨该起案件中,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但被告人仝晓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超、李书祥、X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金保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书祥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意见:起诉书指控的第四、五、六起事实,该三起事实是连续实施的应当视为一次作案,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型号相同的电缆线的鉴定价格不一致提出异议,经查,起诉书中第六起事实中,指控电缆线的型号有误,有多个证据能印证该电缆线型号应当为:HYA300*2*0.5,认定价值应为10469元。被告人谭晓龙、谭九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晓龙、谭九居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谭晓龙、谭九居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晓龙因违法收购被多次行政处罚,应酌情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九居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经评估,被告人谭九居适宜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仝晓龙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王超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李书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X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被告人夏金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谭晓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五百;被告人谭九居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已交纳)。上诉人仝晓龙诉称,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其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家庭情况特殊,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夏金保诉称:其只负责开车是从犯,并有自首情节,且家中上有老人下有小孩需要供养,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谭晓龙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或从轻处罚,并请求处以1年至1年半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仝晓龙、夏金保伙同原审被告人王超、李书祥、XX犯盗窃罪,上诉人谭晓龙伙同原审被告人谭九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具体如下:一、2016年5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上诉人仝晓龙、原审被告人王超驾车从西安窜至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盗窃位于东县路肖家什字村至杜村田地中电杆上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300*2*0.5)400米,该电缆线销赃于上诉人谭晓龙处。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为2093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5月31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陈仓分公司)县功营维服务部报案称,2016年5月30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位于双柏杨镇双柏杨机房至杜村麦田里通信电缆线(HYA300*2*0.5)400米被盗。2、断纤时长级别证明,电信陈仓公司证明,2016年5月30日23时30分双柏杨-杜村发生电缆(HYA300*2*0.5)断纤事故,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31日15时许,他发现东县路肖家什字村至杜村之间(双白杨机房至杜村)的通信电缆线400米被盗。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对位于县功镇双白杨机房至杜村(肖家什字至杜村)的现场进行勘验。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王超对2016年5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盗窃地点指认。6、通话记录证明,仝晓龙与谭晓龙于2016年5月31日4时43分有电话联系。7、辨认笔录证实,仝晓龙辨认出王超、谭晓龙;王超辨认出仝晓龙、谭晓龙;谭晓龙辨认出仝晓龙、王超。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400米型号为HYA300*2*0.5通信电缆线认定价值为20938元。9、被告人王超供述承认此节犯罪事实10、被告人谭晓龙供述承认此节犯罪事实,二、2016年5月31日晚至6月1日凌晨,被告人仝晓龙、王超驾车窜至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盗窃位于东县路肖家什字村至陈家庄村田地中电杆上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300*2*0.5)200米,该电缆线经被告人谭晓龙授意后由被告人谭九居帮助收赃。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为1046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6月1日电信陈仓分公司县功营维服务部报案称,2016年5月31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位于陈仓区县功镇肖家什字至陈家庄之间麦田里通信电缆线(HYA300*2*0.5)200米被盗。2、断纤时长级别证明,电信陈仓公司证明,2016年5月31日23时45分双柏杨-杜村区段发生电缆(HYA300*2*0.5)断纤事故。断纤时常2016年5月31日23时45分至2016年6月4日12时30分,影响126户。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日他发现肖家什字村以南,肖家什字村至陈家庄村之间的通信电缆线(HYA300*2*0.5)200米被盗。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王超指认其伙同仝晓龙于2016年5月31日晚至6月1日凌晨盗窃地点位于县功镇肖家什字至陈家庄村段。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9日对位于县功镇肖家什字村南侧至杜村北侧麦地内的电缆线被盗现场进行勘验。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200米型号为HYA300*2*0.5通信电缆线认定价值为10469元。7、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6月1日3时47至4时59分,谭晓龙与谭九居,谭晓龙与仝晓龙有电话联系。8、辨认笔录证明,王超辨认出谭九居;谭九居辨认出仝晓龙。9、被告人王超供述承认此宗犯罪事实。10、被告人谭九居供述,他儿谭晓龙忙时,他偶尔给收购站帮忙看门,谭晓龙需要时给他打电话,他才过来帮忙。2016年6月1日凌晨,谭晓龙打电话说,晚上有人来卖电缆线,让他过磅记重量,不让他结账。到凌晨2、3点,一辆白色小车到收购站,仝晓龙和另一个人从小车后备箱取下电缆线,他当时怀疑对方卖的电缆线有可能是偷割的,因为电缆剪成了一段一段的,每段长一米二三,电缆外面还粘上麦草、青草等东西,再说他来的时间也不对,他儿子那天夜里给他打电话还叮嘱他注意那两人离开的方向。他们把电缆线过磅,他记录下总重300多公斤,他先给1000元,其余钱他们说第二天来取,他们就离开了。6月1日早上谭晓龙回来了,把电缆线卖了,具体卖给谁他不知道。到九、十点那两个人来找谭晓龙了。11、被告人谭晓龙供述,他第一次收赃完的第二天,2016年6月1日凌晨4点左右,他接到仝晓龙电话说有电缆线要卖,他让去收购站。然后他给谭九居打电话,说有人要卖线,让把线收了过称,把重量记下,给对方一两千元预付款,结账的事他回去和对方结。接着他给仝晓龙也交代了一下,让把电缆线放下过称后把重量记下,给他们预付款,具体结账他回去再结。第二天,谭九居说给对方一千元预付款。过后,他给仝晓龙和王超结了账。三、2016年6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被告人仝晓龙、王超驾车从西安窜至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盗窃位于李家崖村一组道路东侧电杆上、李家崖村委会围墙外田地中电杆上两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200*2*0.5)共500米,该电缆线经被告人谭晓龙授意后由被告人谭九居帮助收赃。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为1647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6月20日电信陈仓分公司报案称,2016年6月20日零晨1点30分左右,位于陈仓区县功镇李家崖村委会旁180米、龙渠一组320米的通信电缆线(HYA200*2*0.5)被盗。2、断纤时长级别证明,电信陈仓公司证明,2016年6月20日01时45分李家崖-龙渠村区段发生电缆(HYA200*2*0.5)断纤事故。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0日上午他发现李家崖村委会以西到李家崖村四组住户间180米电缆被盗,龙渠村一组的麦地里320米通信电缆线(HYA200*2*0.5)被盗。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王超指认其伙同仝晓龙于2016年6月19日晚至6月20日凌晨盗窃地点位于县功镇李家崖村段两处地方。王超指认其伙同仝晓龙于2016年5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31日晚至6月1日凌晨、2016年6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地点位于陈仓区县功镇“晓龙废品收购站”。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0日对盗窃现场勘验,第一现场位于县功镇龙渠以东公路边,电杆上电缆线缺失、钢绞线被剪断跌落于地面;并提取烟蒂一枚。第二现场位于李家崖村委会西侧麦地内,电杆上电缆线缺失。6、提取物证登记表、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2016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盗窃现场提取烟蒂一枚,经鉴定,该烟蒂STR分型结果与王超血样STR分型结果一致。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500米型号为HYA200*2*0.5通信电缆线认定价值为16471元。8、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6月20日3时47分至4时56分,谭晓龙与谭九居、谭晓龙与仝晓龙有电话联系。9、被告人仝晓龙、王超供述承认此宗犯罪事实,10、被告人谭晓龙供述,2016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那天仝晓龙说晚上要来他收购站卖电缆线。那天晚上谭九居在收购站,他给仝晓龙说让拉去就行了,他不在,还跟上次一样过下称,先给他结预付款,后面他负责结账,仝晓龙说能行。随后他给谭九居打电话交代了,说上次那人晚上来卖电缆线,还跟上次一样把称过了给他们结点钱,剩下的事他和对方联系。第二天早上谭九居说对方凌晨拉电缆线过来,开的车跟上次不是同一辆车,拉过来600多公斤。白天电缆线被人收走了,后来仝晓龙和王超来结账,他按每公斤15元的价格给了8000多元,过后仝晓龙把每公斤3元的利润要走了,大概有2000元左右。11、被告人谭九居供述,2016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谭晓龙打电话说,晚上有人来卖废品,让把东西收下,把称过了,有钱给点钱,没钱就算了,剩下的让他不用管。当晚2点左右,仝晓龙和一个男的开车来收购站,将车后备箱的电缆线放在磅称上面称重,他先给对方1000元,对方说剩余的钱他不用管。电缆线应该是偷来的,因为电缆线剪成一段一段,电缆外面还粘了麦草、青草等,他们来的时间也不对,每次都是三更半夜来卖。谭晓龙事先说好的,他也是贪图小利就收购了。四、2016年6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仝晓龙、XX、李书祥、夏金保驾车从西安窜至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盗窃龙渠村至邱家山电杆上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100*2*0.5)800米,盗窃李家崖机房至龙渠村电杆上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200*2*0.5)150米,盗窃陈家庄村至杜村电杆上的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HYA300*2*0.5)200米,以上电缆线经被告人谭晓龙授意后由被告人谭九居帮助收赃。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为2566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6月28日电信陈仓分公司报案称,2016年6月28日零晨1点30分左右,位于陈仓区县功镇龙渠村至邱家山通信电缆线HYA100*2*0.5被盗800米;李家崖村至龙渠村通信电缆HYA200*2*0.5被盗150米;陈家庄村至杜村通信电缆HYA300*2*0.5被盗300米。2、继纤时长级别证明,电信陈仓公司证明,2016年6月28日01时30分李家崖-龙渠村区段发生电缆(HYA200*2*0.5;HYA100*2*0.5;)断纤事故;2016年6月28日03时15分双柏杨-杜村区段发生电缆(HYA300*2*0.5)继纤事故。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早上他发现县功镇龙渠村至邱家山800米通信电缆(HYA100*2*0.5)被盗;县功镇邱家山道路之间李家崖村150米通信电缆线(HYA200*2*0.5)被盗;县功镇东县路陈家庄村300米通信电缆线(HYA300*2*0.5)被盗。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XX、李书祥分别指认伙同仝晓龙、夏金保四人,于2016年6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盗窃地点分别位于县功镇龙渠村段;县功镇李家崖村段;县功镇陈家庄村段;销赃地点位于陈仓区县功镇“晓龙废品收购站”。5、辨认笔录证明,谭晓龙辨认出XX、李书祥。夏金保辨认出谭九居、XX、仝晓龙、李书祥。XX辨认出仝晓龙、李书祥、谭晓龙、夏金保、谭九居。李书祥辨认出仝晓龙、XX、谭晓龙、夏金保。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8日对盗窃现场勘验,第一现场位于县功镇龙渠村水泥路口西的麦地边有一断电缆线散落在地边,从南端第一根电缆杆向北共有15根电线之间的电缆线缺失,并提取烟蒂一枚。经鉴定,该烟蒂STR分型结果与XX血样STR分型结果一致。第二现场位于县功镇李家崖村四组路边麦茬地里四根电线杆之间的电缆线缺失,并提取烟蒂一枚,经鉴定,该烟蒂STR分型结果与XX血样STR分型结果一致。第三现场位于县功镇东县路陈家庄村七组麦茬地里。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800米型号为HYA200*2*0.5通信电缆线、150米型号为HYA200*2*0.5通信电缆线、300米型号为HYA300*2*0.5通信电缆线,认定价值为30898元。8、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6月28日2时16分谭晓龙与仝晓龙有电话联系。9、被告人XX供述,2016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仝晓龙给他打电话说要去宝鸡盗窃通信电缆。他们下午2点左右从阎良出发,夏金保开着租来的面包车拉着仝晓龙、李书祥和他到宝鸡县功镇。当晚12点到凌晨2点多,他们开车往陇县方向走,按照仝晓龙的指引,盗窃了三个地方的电缆线,卖了两次,第一次去收购站卖线,是夏金保和仝晓龙去的。仝晓龙和夏金保把线卖完回来后,他们把路边的线剪了装上车,他们四个人把线卖到派出所对面的收购站,收线的是谭九居。仝晓龙负责联系收购站变卖赃物和结账。夏金保主要开车,偷线时也跟着拉线、剪线,夏金保和大家都是平均分赃。梯子留在作案现场的麦地旁边的水渠里,剪钳怕放在车上被查扔了。10、被告人李书祥供述,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他和XX、仝晓龙、夏金保四个人开辆面包车从临潼出发到宝鸡县功,当晚11点左右,他四人开车到事先踩好点的地方偷电缆线,在一个沟里的两侧电杆上分别剪了四、五档线缆,XX和仝晓龙把电缆线剪断,他和夏金保把电缆线剪成一米左右的短节节装车,在路边麦地里电线杆上又剪了几档电缆线,仝晓龙和夏金保先开车将偷来的电缆线拉去卖了,他和XX在那等了1个多小时,仝晓龙和夏金保回来了,他们四人将路边麦地里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了四档,然后又剪成长约一米多的小段装上车,卖到谭九居处。夏金保主要开车,拉线、剪线时夏金保也上手干了,那晚第一次去收购站卖线,是夏金保和仝晓龙去的。那晚夏金保和他分赃差不多,都是平分。11、被告人夏金保供述,2016年10月31日,他来投案自首。2016年6月底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他开车接上XX、李书祥和仝晓龙,四人就上高速往宝鸡走,在路上他才知道是去偷线,按照仝晓龙的指引,先在一个村子里面转了一大圈,然后他们把车停在路边等到晚上12点左右,他们开车往村子里面的坡上走,在路的两侧的地里面,有电线杆上面有电缆线,他们三人剪线拉线,他去后帮着拉线,就地剪成长约1米一段一段的,然后将线塞进面包车后备箱,他们往收购站走的路上,仝晓龙在公路左边的地里面看有电线杆,让XX和李书祥下车,他们三个扛着梯子去剪路边杆子上电缆,把电缆线装上车,他和仝晓龙开车去收购站,XX和李书祥在路边等,路上仝晓龙联系好收购站,他们把车开到一个派出所斜对面的收购站,谭九居开门,他把车上的线搬下来过称,称完线后,他拉着仝晓龙回到XX和李书祥那个地方,他们一起剪线拉线,把剪好的线搬上车,他们四个拉着线再次去收购站,他们称完线离开,卖线算账都是仝晓龙联系,地点也是仝晓龙挑选,基本上都是仝晓龙说了算。12、被告人谭晓龙供述,2016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仝晓龙打电话说要来卖线,让开门,还说等会还要来再卖一回。他打电话给谭九居说等会有人来卖货,让开门。第二天他听谭九居说昨晚卖线的来了两回。13、被告人谭九居供述,2016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谭晓龙打电话说,等会有人来卖货,让他开门把货收下。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仝晓龙和另一个男的开车来,把车厢内被剪成一段段的电缆线拿下来,过完称,仝晓龙对他说等一会,还要来一趟,他们就开车走了。过了2、3个小时,凌晨5点多,仝晓龙打电话让开门,过了十分钟左右,他们来了四个人,把车上线拿下来过秤,过完称算好价钱,他们就离开了。五、2016年7月5日晚至6日凌晨,被告人仝晓龙、XX、李书祥从谭晓龙处借来轻卡汽车、梯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宝鸡市陇县东风镇,仝晓龙盗窃通往上凉泉村、下凉泉村、刘家咀村、三教殿村中国电信通信电缆线(型号及长度分别为:HYA400*2*0.4长300米,HYA200*2*0.4长200米,HYA5*2*0.4长260米)共760米,破坏12芯接头盒4个,仝晓龙、XX、李书祥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于被告人谭晓龙处。经鉴定,电缆线及12芯接头盒价值为659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7月7日电信陇县分公司报案称,2016年7月6日零晨2点40分左右,位于陇县东风镇通往上凉泉村、下凉泉村、刘家咀村、三教殿村通信电缆线被盗(型号及长度分别为:HYA400*2*0.4长300米,HYA200*2*0.4长200米,HYA5*2*0.4长260米),破坏24芯光缆二条,12芯光缆三条。2、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6日2时40分,陇县分公司接到市公司电话和短信通知,陇县东风镇下凉泉C网移动基站、八渡镇党家河C网移动基站光缆线终断。他公司前往抢修,发现位于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西头露天架设的光缆六档400对长300米、200对长200米、5对长260米电缆线被盗割,五条光缆被剪断破坏,其中24芯的两条、12芯的三条都被破坏。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现场绘图、现场地图方位图、平面示意图、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2016年7月6日5时20分公安对被盗现场情况勘验,现场位于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西边与糜家河东边之间8根电信电缆线杆之间,被盗电缆线共800余米。现场提取烟蒂二枚,经鉴定,该烟蒂STR分型结果与XX、李书祥血样STR分型结果一致。4、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7月6日3时55分至5时1分谭晓龙与仝晓龙有电话联系情况。5、被告人李书祥供述,2016年6月底,在第一次偷完后隔了七八天,仝晓龙打电话让他继续去偷电缆线,他答应了。XX开着小轿车,拉着他、XX媳妇、仝晓龙从临潼上高速到宝鸡下,先送XX媳妇去了陇县,然后他三人把车开到周边人少的地方停车休息,XX不愿意用他开的车去偷电缆线,仝晓龙就联系谭晓龙的轻卡货车,仝晓龙开着轻卡拉着他和XX去事先踩好点的地方,他和XX不愿意偷了在路边等,仝晓龙盗窃电缆后,开车来接上他和XX去谭晓龙处把电缆线卖了。6、被告人XX供述,2016年7月初的一天,他和仝晓龙、李书祥在陇县八渡镇一个岔路口向右在往上走的一个村子附近的公路边,盗窃电线杆上的电缆线。那天他开小轿车拉着他媳妇、仝晓龙和李书祥从西安先送他媳妇到陇县,然后他们三个离开了,在路上仝晓龙提出要偷电缆线,他不同意用他车装线,他们把车开到县功,仝晓龙借了谭晓龙的白色轻卡车。晚上,去陇县的路上,他和李书祥不想偷了,仝晓龙一个人去偷。他和李书祥在一个村子附近地里等了3-5个小时左右,仝晓龙打电话让他和李书祥去偷线的地方,他和李书祥去后,车厢都是一节一节的电缆线,仝晓龙开车拉着他和李书祥去收购站卖线。在回西安路上,仝晓龙给他和李书祥每人1000元。7、被告人谭晓龙供述,2016年7月上旬一天傍晚,仝晓龙和XX、李书祥要借他车,仝晓龙缠着他非要借,还说车用完给车加油,要么给他点钱,他心里知道他们去偷线来他这卖,想着前面收他们那么多线,和他们已经搅在一起,害怕他们翻脸,就答应借车了。凌晨四点左右,仝晓龙打电话说来卖线还车,他看见车厢里面放都是一节一节剪断的电缆线,有600多公斤,卖10000多元,这是他们最后一次卖线给他。综上,被告人仝晓龙参与共同盗窃作案五次,盗窃价值80138元;被告人王超参与共同盗窃作案三次,盗窃价值47878元;被告人XX参与共同盗窃作案二次,盗窃价值32260元;被告人李书祥参与共同盗窃作案二次,盗窃价值32260元;被告人夏金保参与共同盗窃作案一次,盗窃价值25664元;被告人谭晓龙收购赃物五次,收赃价值80138元;被告人谭九居参与收购赃物三次,收赃价值52604元。本案综合证据有: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书祥系累犯。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谭晓龙曾多次因违法收购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3、破案及抓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仝晓龙、王超、XX、李书祥、谭晓龙、谭九居系抓获到案。2016年10月21日民警对夏金保进行传唤,同年10月26日民警对夏金保上网追逃,同年10月31日夏金保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仝晓龙、王超、XX、李书祥、夏金保、谭晓龙、谭九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晓龙、王超、李书祥、XX、夏金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割通信电缆。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仝晓龙、王超多次盗窃,盗窃金额超过4万元,属数额巨大;李书祥、XX、夏金保盗窃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行为主动积极,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应根据各自所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相应刑罚。上诉人谭晓龙与原审被告人谭九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三上诉人仝晓龙、夏金保、谭晓龙所称原审量刑过重之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综合考量各上诉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志远审判员 曹维丽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