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锋雄与被告王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雄,王静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1000号原告:李锋雄,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王静雅,女,成年人,汉族。原告李锋雄与被告王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锋雄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锋雄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