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桂花与黄龙县石堡镇安善行政村安善村民小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花,黄龙县石堡镇安善行政村安善村民小组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1民特1号申请人:王桂花,女,生于1952年4月8日,汉族。申请人:黄龙县石堡镇安善行政村安善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全忠,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桂花与黄龙县石堡镇安善行政村安善村民小组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于2017年8月20日经黄龙县石堡镇安善行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安善村民小组向王桂花兑付土地补偿款共计95000元;二、双方保证不再以此为由发生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桂花与黄龙县石堡镇安善行政村安善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20日经黄龙县石堡镇安善行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魏宏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强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