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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樊鹏鹏与梁礼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鹏鹏,梁礼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199号原告:樊鹏鹏,男。被告:梁礼义,男。原告樊鹏鹏与被告梁礼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樊鹏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鹏鹏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鹏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樊鹏鹏负担。审判员  李亚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