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樊鹏鹏与梁礼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鹏鹏,梁礼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199号原告:樊鹏鹏,男。被告:梁礼义,男。原告樊鹏鹏与被告梁礼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樊鹏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鹏鹏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鹏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樊鹏鹏负担。审判员 李亚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