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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与侯谭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侯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8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侯谭飞,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未缴纳的罚款28500元。经审查,执行申请人作出的高国土资罚字【2016】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送达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其应在2017年7月27日前申请执行,而本案执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川人民陪审员  段瑞卿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天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