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春莹与陈杰、李保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莹,陈杰,李保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748号原告:李春莹,居民。被告:陈杰,居民。被告:李保芹,居民。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0004号环球国际商务中心A-1702、1703号。负责人:赵淑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莹与被告陈杰、李保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莹撤回起诉。诉讼费131.08元,减半收取65.54元,由原告李春莹负担。审判员 于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