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达与张建儿、章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达,张建儿,章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407号原告:金达,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岳,嵊州市崇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儿,男,1980年11月8日,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章立阳,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金达与被告张建儿、章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金达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达负担。审 判 长 钱 玲人民陪审员 周纪平人民陪审员 邢钱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冰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