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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达与张建儿、章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达,张建儿,章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407号原告:金达,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岳,嵊州市崇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儿,男,1980年11月8日,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章立阳,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金达与被告张建儿、章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金达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达负担。审 判 长  钱 玲人民陪审员  周纪平人民陪审员  邢钱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冰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