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芦伟与徐何立、王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伟,徐何立,王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665号原告:芦伟,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蒋尝卿,宁波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何立,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王伟成,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芦伟诉被告徐何立、王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芦伟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芦伟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伟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云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