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维国与任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维国,任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石维国,农民。被执行人:任志文,农民。本院在执行石维国与任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任志文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车辆、土地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对任志文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任志文未如期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但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石维国同意将本案按照法律规定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王俊强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