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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俊喜与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喜,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037号原告:任俊喜,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12号路以东、南疏港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95428195R。法定代表人:田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喜与被告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俊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俊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喜撤回对被告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任俊喜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