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被告隋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隋国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335号原告:王桂静,女。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负责人:徐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丰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国东,男。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桂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被告隋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雨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