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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九天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九天塑业有限公司,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196号原告:三门县九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中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563316893Y。法定代表人:王加超。被告: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湖头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16900443Q。法定代表人:王富江。原告三门县九天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131392.1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曾向原告三门县九天塑业有限公司购买包装袋。2017年7月1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1392.17元,并在对账单上盖单位公章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县九天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31392.1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685元,由被告宁波迪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