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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殿革、徐景跃与任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革,徐景跃,任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987号原告:陈殿革,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原告:徐景跃,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殿胜,珲春市英安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亮,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殿革、徐景跃与被告任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殿革、徐景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殿革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