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殿革、徐景跃与任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革,徐景跃,任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987号原告:陈殿革,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原告:徐景跃,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殿胜,珲春市英安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亮,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殿革、徐景跃与被告任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殿革、徐景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殿革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