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063夏国来与于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来,于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063号原告:夏国来,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小飞,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46841818M,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95号。负责人:曹艳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夏国来与被告于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铁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