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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维山与赵明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山,赵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413号申请人:高维山。被申请人:赵明军。申请人高维山与被申请人赵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维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明军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明军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