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执7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与莫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莫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终 本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09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科技南八路博泰工勘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068063。被执行人莫赏,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控一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莫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45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70463.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