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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士民与王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民,王忠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王士民,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王忠贵,59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民诉被告王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王士贵负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