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士民与王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民,王忠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王士民,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王忠贵,59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民诉被告王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王士贵负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