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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代甫与毛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589号原告:刘代甫,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玖,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毛斌,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朝顺,男,系毛斌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刘代甫与毛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代甫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代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代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由原告刘代甫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