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凤义申请执行乔永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义,乔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985号申请执行人王凤义,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乔永明,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王凤义与乔永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5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乔永明应偿还申请人借款7.5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不得超过月利率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350元,保全费1500元,执行费1083元,已履行17998元,尚欠570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保全费1500元,执行费1083元。现申请人王凤义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执字第19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