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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神通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清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神通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清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145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神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北河粮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384172676。法定代表人:张一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清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唐家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9506266X。法定代表人:郑勇,执行董事。海宁市神通包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清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314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清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02698元及利息损失(以1402698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667元,执行申请费1642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