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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彦峰、郭浩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彦峰,郭浩龙,岳彩亮,济南翔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331号申请人:郭彦峰,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申请人:郭浩龙,男,199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岳彩亮,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济南翔安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钱铺街祺盛汽贸院内。申请人郭彦峰、郭浩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彩亮驾驶的济南翔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号重型货车一辆进行扣押(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岳彩亮驾驶的济南翔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限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