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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58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秀亮与于振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亮,于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秀亮,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于振红,女,1971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振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振红在中国银行17672868515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