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马超伦、蒋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马超伦,蒋秀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924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86号御林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2131069J。负责人:付蓉。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长山,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超伦,男。被告:蒋秀珍,女。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告马超伦、蒋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蒙晓霞人民陪审员 马黎娟人民陪审员 钱宇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