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启高与被执行人孙晓荣、高淳县九龙园艺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高,孙晓荣,高淳县九龙园艺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陈启高,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孙晓荣,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高淳县九龙园艺场,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九龙村。代表人孙晓荣。该场负责任。申请执行人陈启高与被执行人孙晓荣、高淳县九龙园艺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启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孙晓荣房产被银行抵押,高淳县九龙园艺场资产难以处置。其他未发现孙晓荣、高淳县九龙园艺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民初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