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697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