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697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