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芳、江西萍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江西萍瓷实业有限公司,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222号申请人:刘芳,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江西萍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5638066573。法定代表人:李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智,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申请人刘芳与被申请人江西萍瓷实业有限公司、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萍瓷实业有限公司、李智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刘芳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玮审 判 员 韩定如审 判 员 祝光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