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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永诉被告汤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汤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327号原告郭永,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九凤,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郭永诉被告汤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撤回对被告汤九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诗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