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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马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一、王某、刘某某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马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一,王某,刘某某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一,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二,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