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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光辉、王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光辉,王艳,李京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625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光辉,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现住商水县。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经商水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艳,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6年2月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经商水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京京,男,199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币上蔡县,住上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经商水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在周口市大庆路一补习班教室里,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伙同党建伟(另案处理)冒充梅州市军分区领导,以营区改造、购买床铺、床垫等理由,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潘某实施电信诈骗,共骗被害人潘某人民币615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光辉、王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京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建议判处三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在周口市大庆路一补习班教室里,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伙同党建伟(另案处理)冒充梅州市军分区领导,以营区改造、购买床铺、床垫等理由,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潘某实施电信诈骗,共骗被害人潘某人民币61500元。除去购买作案用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开销后,剩余赃款每人分11200元左右。另查明,侦查机关扣押作案工具ZOHONGS牌手机两部、PHILIPS牌手机一部、YEPEN牌手机一部、LINGWIN牌手机一部;手机卡九张。以上物品侦查机关未随卷移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商刑初字第20号),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巴刑初字第126号),王艳释放证明书,广东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书及凭证,扣押物品清单3份,商水县公安局抓捕经过1份,情况说明1份;2、(1)证人徐某2017年5月23日的证言:我在周口办了两个补习班,一个在周口市区六-路,一个在大庆路,我认识肖光辉,和他没什么来往,以前他干收粮食的,有时间去我的补习班上上网,前段时间他用过我的补习班,今年去过几次,有时是上午有时是下午,都是他自己去的,他到了给我联系我把钥匙给他,他走时把钥匙放在海兰宾馆吧台上,他说他在补习班歇歇。(2)证人夏某2017年7月13日的证言:今年三月份的一天下午,肖光辉去驾校找我,说他手头紧,问我认不认识干诈骗的人,给他介绍一个,当时李京京正好在附近(李京京在我驾校考驾照),我叫让他看李京京行不行,然后晚上我们三个一起吃的饭,他们两个互留联系方式,从那次以后我再也没见过他们两个人了。3、被害人潘某2017年3月23日的陈述:2017年3月23日中午13时一个自称是军分区的人联系我说他们想建个操场问我能不能建?我说没有问题。14时左右他又打电话说野营部门明天要回来,但是床位不够,想买点床架,我在开会,不方便去购买,你帮我买30张床架,2100元一张,共计63000元人民币,厂家联系方式是156××××8320,今晚我把钱还你并和你签建操场的合同。后我用他给我的联系方式联系对方,对方称是黄经理,让我先付一半的钱,共31500元,并把账户告诉我。挂了电话后我联系到我弟媳吴雅丽,让她借31500元钱给我,后我到南口镇纤镇广东农村信用社通过柜台转账31500元,半小时后黄经理告诉我钱到账了。15时左右,自称是军区的人打电话说政委开会研究说还需要60张床垫,每张500元,你再帮购买,晚上一并给你。还是联系买床那个厂。随后联系了黄经理,黄经理说60张床垫共30000元,你转账过来。我联系我儿子潘尧坚,让其借30000元钱给我,后我还是通过柜台转账转给黄经理提供的账号上,半小时后黄经理告诉我钱到账了。17时左右我联系军分区那人,对方的手机关机,联系黄经理也提示关机,我就知道被诈骗了。我第一次转账账号是62×××57,开户人是吴雅丽。第二次是6217281712900084066,开户人是潘尧坚。对方账号是62×××98,收款人是刘国伟,开户行是武汉市汉阳支行。我共汇款61500元,自称军分区的人是个男的,联系方式是130××××0676。自称黄经理的人是个女的,联系方式是156××××8320。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肖光辉2017年3月29日、3月30日、5月5日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15日左右,我和王艳在周口建业森林半岛73号楼503房,打电话冒充军人骗了南阳一个老头9950元。当时我负责冒充当地消防队给唐河县一个乡政府打电话,说是消防队让乡里统计学校,消防队负责做消防宣传栏,然后再问乡里有没有认识的小施工队。不一会乡里让一个小施工队的老板给我联系,电话里我们谈了关于消防宣传栏的价钱后,我又让那个小老板帮我订购26张床,零售是2600元,给他的价位是2100元,后来王艳冒充厂家接的门,一共骗那个人一万元,取钱时卡上只有9950元。这笔钱我找的“眼镜”用POS机刷出来的,他扣25个点,给我7400元,除去买卡等等开销,我和王艳每人分了2700元。银行卡在眼镜那里放着,我掌握卡号,卡上有人打钱了,我给眼镜打电话说一共多少钱,晚上在焦黄路上一个闸附近找“眼镜”拿钱。这笔钱好像打邮政卡里面了。人家都喊他“眼镜”,20多岁,一米七多点,瘦瘦的,手机号经常换,带有近视镜,开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经常换车牌,住在固墙街上银柜KTV北边十多米,从洗车的地方进去(向东),他在里面一个小区里住,我没进去过,具体哪一家说不了。上周四,我和党建伟、王艳、李京京在周口大庆路与育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三楼-个培训班里,党建伟压的广东梅州市客运站的门,冒充当地武警队说租车外出演练演习,最后想办法让大巴车的老板帮忙买床等等,李京京转门、王艳冒充厂家,最后一共骗了同一个人两次钱,一次31500元、第二次30000元。这个钱我开始联系的朱小光,没弄成。最后还是找的“眼镜”,当天下午六点“眼镜”把钱给我的。扣25个点,给了我46000元,我们四个每人分了11200元。(2)被告人人王艳2017年3月28日、3月30日、5月5日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因诈骗被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判处四年半,2016年2月刑满释放。我一共骗过别人两次钱。第一次上一周,肖光辉冒充南阳当地的军人给南阳一个搞建筑的打电话,具体他是怎么说的,我没有记住,之后肖光辉让对方帮忙定制高低床,然后把我的电话给那个搞建筑的人,之后那个人给我打电话,我冒充高低床厂家的人要求先把订金汇过来,之后那人给我们汇了1万元,我和肖光辉除去买银行卡和电话卡的费用后,一人分了两千多元钱。第二次是上周四,这一次肖光辉找了一个上蔡县崇礼乡孙庄村的一个小孩,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还有孙庄的党建伟,这一次是党建伟给广东梅州的一个搞工程的人打电话,先说给对方介绍工程干,取得信任后,又让这个人帮忙定制高低床,我还是负责卖床的,这一次我们骗了对方61500元钱,扣除其他费用后,我们每人分了一万一千多。今天我们正在打电话骗别人时,就被你们抓住了。(3)被告人李京京20**年3月29日、3月30日、5月5日的供述与辩解:有一天周日晚上,肖光辉和一个女的开车把我从固墙南边的驾校接到周口,当天晚上他把我安排到周口市五一路小学附近一个家庭旅馆里住。第二天(周一)早上八点十分左右他开车过来接到我以后,直接去周口市大庆路一个补习班里。去后我们开始实施诈骗,当时我和肖光辉是负责“压门”,当时商量的是压广西梧州、广东梅州运管处、客运站,那个女的负责“接门”,当天打了很多电话,但是都没成功。当天晚上肖光辉把我村的党建伟送到我住的那个旅社,同时给我一个白色的小手机,中间有点蓝色,里面有手机卡,只知道是个131开头联通号,肖光辉说以后用这个号联系。肖光辉有补习班的钥匙,我们去三楼后每人一个房间。第二天(周二),肖光辉开车过来接到我和党建伟,我们四个又去了大庆路那个补习班,每人一个房间,就这样我们四人连续干了几天,2017年3月23日我们压了一个广东梅州一个镇的运管处,这个压成功了,上午“转门”、下午“收门”,对方一共打了两次钱,第一次三万多点,第二次三万多点,两次合计六万二千元左右,具体钱数我真记不住了。钱是肖光辉用他自己另外小手机联系的人,不知道肖光辉找谁把钱刷出来的。周四晚上九点多肖光辉到宾馆把钱给我和党建伟了。钱我们四个平分的,每人得了一万-千二百元。我分的钱在我随身携带的农行卡里存着。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以拨打电话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经预谋后,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均积极参与,犯罪既遂后又平均分赃,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京京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王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京京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日28止)。二、被告人王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三、被告人李京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四、对被告人肖光辉、王艳、李京京犯罪所得6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未追回赃款由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犯罪工具手机及手机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春香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史军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