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沈阳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市信达木制品厂、王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信达木制品厂,王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989号申请人:沈阳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25号。法定代表人:付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抚顺市信达木制品厂,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田屯联社。负责人,王强,该厂投资人。被申请人:王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市信达木制品厂、王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抚顺市信达木制品厂、王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抚顺市信达木制品厂、王强名下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抚顺市信达木制品厂、王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抚顺市信达木制品厂、王强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