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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彬彬与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自宝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彬,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自宝,邢秀彦,孙运晓,胡尊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57号原告:张彬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娟。被告: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槐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尊霞。被告���邢自宝。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恒高。被告:邢秀彦。被告:孙运晓。被告:胡尊涛。原告张彬彬与被告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自宝、邢秀彦、孙运晓、胡尊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彬彬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第一、二、三、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奥林商贸城外墙保温工程款303427元及利息。2.依法判决第一、二、三、五被告共同支付奥林商贸城刮腻子外墙漆工程款95353元及利息。3.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被告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临沭县奥林商贸城建筑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刮腻子外墙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被告邢自宝是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2015年2月4日,原告施工的外墙保温工程经被告邢秀彦、孙运晓收方,核算工程款为303427元,被告邢秀彦、孙运晓为原告出具书面收方清单一份。2016年1月19日,原告施工的商贸城刮腻子外墙漆工程经邢秀彦、胡尊涛收方核算,该工程合计工程款为95353元,被告邢秀彦、胡尊涛为原告出具收方清单一份。后被告对于上述两笔工程款一直拖延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彬彬主张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包括临沭县奥林商贸城建设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刮腻子工程在内的共四个工程分包给其施工,后邢自宝已支付四个工程的工程款39万元,因张彬彬不能明确39万元中支付涉案工程款的数额,无法确定本案的涉案金额,属��讼请求不明确。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彬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金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