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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全超、贾明超等与仝四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超,贾明超,仝四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610号原告:李全超,男,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贾明超,男,1992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仝四化,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李全超、贾明超与被告仝四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超、贾明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超、贾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超、贾明超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淅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