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全超、贾明超等与仝四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超,贾明超,仝四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610号原告:李全超,男,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贾明超,男,1992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仝四化,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李全超、贾明超与被告仝四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超、贾明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超、贾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超、贾明超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淅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