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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连云港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争鸣燃料有限公司、伊红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徐州市争鸣燃料有限公司,伊红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546号原告:连云港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85998252T。法定代表人:周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伦、秦礼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争鸣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66578257X3。法定代表人:张争鸣,该公司经理。被告:伊红阳,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恒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争鸣染料有限公司、伊红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州市争鸣染料有限公司、伊红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恒业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争鸣染料有限公司、伊红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亮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