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滕文彬与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文彬,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406号原告:滕文彬,男,1962年9月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日江,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奇,系经理。住所地:朝阳区红旗街****号。委托代理人:王冠、马盛盛,系该单位法律工作部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滕文彬诉被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滕文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滕文彬负担。审判员 肖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