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3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栋贤与姚敏、张杏珍、姚建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贤,姚敏,张杏珍,姚建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481号之一申请人:李栋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芳,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敏,男。被申请人:张杏珍,女。被申请人:姚建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栋贤与被告姚敏、张杏珍、姚建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栋贤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敏、张杏珍、姚建舫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栋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敏、张杏珍、姚建舫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