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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温声串与刘贵、郑小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声串,刘贵,郑小燕,黄积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温声串,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刘贵,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郑小燕,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黄积滔,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声串与被执行人刘贵、郑小燕、黄积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刘贵、郑小燕、黄积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刘贵、郑小燕交纳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黄积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2075元,申请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贵、郑小燕、黄积滔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贵、郑小燕、黄积滔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