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良友、郑泽兰等与仲方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236号原告:孙良友,原告:郑泽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英,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方伟。委托代理人:刘兆志,五莲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46号(德福龙商业广场)1号、2号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9230653A。代表人:尹相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庆礼,该公司职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与太原路交叉口中信银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3913060M。代表人:耿维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涛,该公司职工。原告孙良友、郑泽兰与被告仲方伟、李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良友、郑泽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良友、郑泽兰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友、郑泽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孙良友、郑泽兰负担。审 判 员 王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滕戈辉书 记 员 苗琳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