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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大河全媒体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随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大河全媒体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随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80号申请人河南大河全媒体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法定代表人唐晓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书博,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随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晓颖。申请人河南大河全媒体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35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大河全媒体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银行存款1035100元(中国农业银行郑州行支大河分理处账户16×××56)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河南大河全媒体广告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5100元(中国农业银行郑州行支大河分理处账户16×××56)。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随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5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