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繁昌县阿波罗壹号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繁昌县阿波罗壹号娱乐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858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阿波罗壹号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桂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繁昌县阿波罗壹号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文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