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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恩良与刘军红、杨军玲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恩良,刘军红,杨军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督26号申请人:许恩良,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被申请人:刘军红,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被申请人:杨军玲,女,约3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刘军红之夫。申请人许恩良与被申请人刘军红、杨军玲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0日发出(2017)陕1021民督第2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军红、杨军玲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刘军红、杨军玲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10日(2017)陕1021民督第2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许恩良负担。审判员  王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