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恩良与刘军红、杨军玲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恩良,刘军红,杨军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督26号申请人:许恩良,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被申请人:刘军红,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被申请人:杨军玲,女,约3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刘军红之夫。申请人许恩良与被申请人刘军红、杨军玲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0日发出(2017)陕1021民督第2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军红、杨军玲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刘军红、杨军玲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10日(2017)陕1021民督第2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许恩良负担。审判员 王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