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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东营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437-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50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峰,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高峰应将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x号楼x-x-x室楼房一套返还申请人东营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坐落于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x号楼x-x-x室楼房一套的备案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