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法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元俐申请执行陈智慧、牛海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俐,陈智慧,牛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赵元俐,女,汉族,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陈智慧,女,蒙古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牛海峰,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元俐与陈智慧、牛海峰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5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智慧、牛海峰应偿还申请人借款25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12日至2011年11月11日止按照借款本金280万元计算利息,月利率按照双方约定的3.5%,从2011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250万元计算利息,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双方约定的3.5%),承担案件受理费14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596元,已履行2153683.6元,尚欠34631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596元。现申请人赵元俐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执字第1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