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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43号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法定代表人:何立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风,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梅,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新其,男。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新其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201743011654000323。2017年8月7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新其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四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