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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史留燕与申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留燕,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史留燕,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古县北平镇北平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申涛,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古县北平镇北平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史留燕与申涛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申涛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申涛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才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