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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金西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西,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徐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86号原告徐金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陈秀迪、陈鲁,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锋、周长荣,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金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西诉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徐金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西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西负担。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泽 搜索“”